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益堡國際有限公司即債務人 林基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基榮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竹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益堡國際有限公司、林基榮、林竹芳等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6月11日,面額為2,000萬元之本票乙紙,並有利息、違約金計付之約定,經聲請人提示該本票,迄今仍有1,226,73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共同發票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