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紘德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且未在監在押,顯已逃匿,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紘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即具保人林紘德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見107年度偵緝字第120號卷第22-2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先認定。
㈡本院受理上開案件後,依據被告住所即新北市○○區○○○
街○○號,居所即新北市○○區縣○○道○段○○巷○號1樓,分別合法傳喚行準備程序,被告僅於107年6月22日及107年7月20日到庭,107年7月20日到庭應訊後,本院當庭給予107年8月24日刑事報到證,當庭告知被告應於該期日到庭應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且經本院依前址對被告實施拘提亦無所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107年5月29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共2份、107年6月22日及107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懿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