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被告 羅福健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0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0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