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3月28日上午5時50分,在嘉義市○區○○街○○號處,因不滿告訴人乙○○說話太大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耳裂傷、傷口2.0公分、右肘、右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