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合法通知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通緝到案後,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