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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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家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鄭家勝因公共危險及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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