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693號債權人 黃群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LAPAREJIJISITCHO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