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瓏與告訴人 吳錦昌 為前男女朋友關係,2人間因故發生糾紛,被告林瓏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9日晚上10時許,夥同1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告訴人吳錦昌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之住處,先破壞告訴人吳錦昌所有放置於房內之液晶電視1部後,再持石頭砸損告訴人吳錦昌停放在屋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引擎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吳錦昌。因認被告林瓏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錦昌告訴被告林瓏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與被告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雲林縣四湖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