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6日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2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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