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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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源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連素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即所請求之金額
)、事實理由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應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
繕本,暨相對人即被告陳連素香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將駁回其訴。經原告於103年10月15日收受該裁定後,雖於
103年10月21日再度具狀,該份狀中仍未將訴之聲明(即所
請求之金額)記載明確,且未依本院裁定補提起訴狀繕本及
補正狀繕本,更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陳連素香之最新戶籍謄
本,原告既未依法補正本院已明確裁定命其補正之事項,其
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明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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