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6號上訴人宏昱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