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68號原告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被告 高睿婕 即弘匠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