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怡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78元,應繳裁判
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
㈡提出被告蘇怡文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紀錄、繳款明細。
㈢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0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