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良安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成 代理人 黃琬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子鈺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林口站前分行109年12月31日3,800元PD188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