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2所示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2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
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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