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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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8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曾瑞 蓁債務人曾 卜禎 債務人 王彩誼
一、債務人王彩誼、 曾卜禎 、曾 瑞蓁 (原名: 曾郡 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彩誼、 曾瑞蓁 (原名: 曾郡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瑞蓁(原名:曾郡俞)、曾卜禎、王彩誼應連帶給
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28,11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瑞蓁(原名:曾郡俞)、王彩誼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以下同)86,91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㈣緣債務人曾瑞蓁(原名:曾郡俞)於就讀旗美商工、正修科
技大學時,邀同曾卜禎、王彩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15,02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8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彩誼、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28,11│卜禎、曾瑞│7月01日起│││││6元│蓁(原名:│││││││曾郡俞)││││├──┼───┼─────┼──────┼──────┼───────┤│002│新臺幣│王彩誼、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86,912│瑞蓁(原名│7月01日起│││││元│:曾郡俞)││││└──┴───┴─────┴──────┴──────┴───────┘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彩誼、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11│卜禎、曾瑞│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蓁(原名:│││百分之十,逾期││││曾郡俞)│││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彩誼、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912│瑞蓁(原名│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曾郡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