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 李惠美 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江宇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萬年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九十三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以欲核對民國112年7月7日準備期日成立之和解筆錄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3號事件於112年7月7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郭顏毓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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