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債權人 德昌 中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喬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心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㈡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及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