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5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徐嘉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26年5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徐嘉進於民國86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徐嘉進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74,04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案外人徐嘉進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85-164│建│274│10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285-278│建│10│10分之1│分割自285-164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5層樓房│75│75│平│鋼筋│9.│平│全部│││00│興路409之○號○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18│方││││8││285-164│土造│4│4│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0006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