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5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1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分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楊宗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1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3年度白保字第3254號),均侵害各該著作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在案之商標權,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品,而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該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以屬於犯人為限,均應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援引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侵害商標權,本即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且屬應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於此自應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而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Wii改裝過主機│1臺│├──┼────────┼────┤│2│遊戲選單SD卡│1張│├──┼────────┼────┤│3│遊戲軟體隨身硬碟│1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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