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鄭淑燕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人慧
陳寶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複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
陳韋志 被告即反訴原告 曹安良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黃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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