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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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秋宏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寶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引用被上訴人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否認有過失重傷害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世豪涉犯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刑事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林世豪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239號)。
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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