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蔡 亞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89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313號),提起上訴,由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 蔡亞蓁 基於反覆實施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月初某日起,以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街○○巷○號2樓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前往上址或撥打電話方式簽賭。約定賭客每簽一注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共有「2星」、「3星」及特別號等玩法,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地區政府開出之六合彩號碼相互核對後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如簽中「2星」可贏得所簽注金額57倍、「3星」可贏得所簽注金額570倍、如簽注10元而中特別號可贏得3600元。如賭客未簽中,簽注金即歸蔡亞蓁所有,蔡亞蓁即以此方式聚集特定之人,以簽選號碼方式對賭財物,並藉由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嗣於103年2月11日晚上9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12張。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辯稱:伊於警詢時之自白,是警察叫伊承認,並教伊如何陳述,並非出於其自願,在偵查中自白犯行,是因伊會怕云云。查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103年2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警詢光碟,其完整內容如下:
---------------------------------------------------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調查筆錄第1次,訊問時間
現在時間是103年2月11日,晚上夜間23點57分起,訊問地點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案由賭博案,受詢問人,妳什麼大名?答:蔡亞蓁。
問:有綽號嗎?答:沒有啦!問:性別女,出生年月日?答:46年7月20。
問:出生地?答:基隆。
問:基隆市?答:嗯,基隆市。
問:目前職業?答:沒有工作。
問:沒有?答:嗯。
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答:Z000000000。
問:妳的戶籍地址?戶籍地址?身分證上面?妳知道嗎?答:在中山路。
問:臺中市嗎?答:嗯,臺中市潭子區。
問:嘿。
答:中山路1段7巷33號,我沒有住在那裡啦。
問:知道啦,沒關係,現住地?答:我現在住在人家...。
問:現在住的地方咧?答:現在在臺中市○○區○○街。
問:再來咧。
答:21巷9號2樓。
問:家興里?答:嘿。
問:妳的教育程度?答:國小畢業。
問:家裡電話?答:00000000。
問:行動電話?答:0000000000。
問:嘿。
答:0000000000。
問:家庭經濟狀況?富裕、中產、小康、勉持、貧寒?答:貧寒。
問:貧寒?答:嗯。
問:告知事項,妳涉嫌賭博案,於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
利: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該變更者,可變更之。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四、得調查有利之證據。警方剛才跟妳說這些妳的各項權利,是否清楚?答:嗯。(點頭)問:知道?答:嗯。(點頭)問:如果有什麼疑問,可以隨時提出。
答:(點頭)問:那個上面剛才說的年籍資料是否正確?答:正確。
問:啊妳有什麼刑案紀錄?答:以前人家那個、人家那個那是人家給我倒會的。
問:詐欺?答:嘿啦,詐欺,嘿,那沒有事了啦。
問:倒會?答:嘿啊,人家給我倒、我只好給人家倒會啊。
問:人家給妳倒,妳再給人家倒就對了?答:嘿啊,不然怎麼辦,人家給我倒一百多萬啊,嘿啊。
問:要不要請律師?答:沒有錢請。
問:不是,要不要請啦?答:不要。(搖頭)問:不要?答:嗯嗯。
問:要不要請家屬到場?答:不用啦。
問:妳是否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答:我們沒去申請。
問:有沒有啦?答:沒有、沒有、沒有。
問:妳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原住民,是嗎?答:沒有啦。
問:沒有啦,不是啦?答:嗯。
問:現在時間103年2月12日的夜間、0點01分,是否願意接
受警方夜間詢問筆錄?答:願意。
問:願意?答:(點頭)問:警察於103年2月11日,21點30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聲搜字第00523號的搜索票,至臺中市○○區○○里○○街○○巷○號2樓執行搜索時,妳是否在場?答:有。
問:現場還有其他人嗎?答:沒有。
問:沒有,只有妳本人在場啦?答:對。
問:受搜索人 欽盧來富 是否為妳本人?答:我不認識他、我不認識他。
問:不認識,啊這房子屋主是誰?答:屋主?問:房東是什麼人?答:房東是 蕭春貴
問:蕭春貴啦?答:嗯。
問:他住哪裡?答:臺北。
問:臺北?答:嗯。
問:房子是妳自己、是妳的還是誰的?答:不是啦,不是我的,跟人家租的、我跟他租的。
問:就是跟蕭春貴租的就對了?答:嘿,我跟他租的。
問:好,OK,警方如何進入搜索的?進去搜索的時候警方有沒
有出示服務證?答:有的有。
問:有沒有出示搜索票?答:有。
問:有?答:(點頭)(被告手機響起)問:沒關係,妳接、妳跟他說在做筆錄,不要打。
答:這我兒子啦,我兒子在擔心了。
問:大片大門是妳自己本人開的?答:嘿。
問:打開讓警方進入搜索的?答:對、對、對,我開的。
問:警方在現場查扣到什麼?答:12張那個、人家給我簽牌的那個。
問:人家跟妳簽牌的簽單是嗎?答:嘿,簽單12張。
問:當場查扣12張簽單是不是?答:對、對、對。
問:對?答:嗯。
問:這簽單是誰所有?答:簽單?問:嘿。
答:我自己啊。
問:都是妳本人所有?答:嘿,對、對。
問:警方查扣的簽單12張,是做什麼用途?答:那個是人家跟我簽那個2星10元、10塊到100不等而已。
問:妳、妳簽單是、就是妳給人家吃牌嘛?答:嘿啦,我就想說艱苦人。
問:簽單上面是賭客下注的號碼對嗎?答:嘿啦,嘿啦。
問:啊妳...。
答:我想說我沒工作。
問:嘿嘿。
答:沒工作想說如果吃牌起來。
問:嘿。就是妳跟、妳給他吃牌就是妳給賭客吃牌嘛,就是跟賭客對賭的。
答:嘿啦。
問:簽單上面那些號碼、金額...。
答:嘿啦。
問:就是賭客對賭紀錄。
答:都一點點而已,一期都1,000多元而已。
問:妳的簽單日期是哪時候到哪時候的?我們查扣的這些簽單。
答:1月28日到2月11日啦。
問:民國幾年?答:民國103年吧。
問:103年1月28日到今天2月11日是不是?答:嘿啦、嘿啦,。
問:妳傳真機的號碼為何?答:沒有、沒有傳真機。
問:沒有傳真機啦。
答:沒有、沒有傳真機。那個簽一點而已。
問:妳是否經營地下六合彩簽賭?答:沒有。(笑)問:沒有啦,妳給人家吃牌、這六合彩、這就算是在經營啦。
答:就算喔?問:嘿啦,是不是有?答:那個有算嗎?有算喔?問:有啊,妳給人家吃牌就是了啊。
答:喔。
問:妳有沒有給人家吃、吃六合彩吃、吃牌?答:喔,有啦。
問:有啦。
答:嗯嗯。
問:(她什麼畢業?國小畢業,國小畢業)答:就是國小畢業才找不到工作,又那麼多歲了。
問:妳有經營六合彩賭博啦?答:嗯。
問:有沒有?答:那不算、那有算經營嗎?這我給人家吃、吃牌。
問:對啦,妳給人家吃牌就是、就是有在營、營運?答:啊不過...。
問:有對賭的關係?答:喔,那個對賭那個不算經營,那個經營那個很大,經...。
問:妳有跟賭客對賭吧?答:嘿啦,...那個不算經營六合彩啦。(笑)問:(我、我有跟賭、賭、賭客)妳賭客有固定嗎?不一定啦
?答:幾個而已啦。
問:(我有跟賭客吃牌對賭啦,用她的話去講沒關係,吃牌對賭)。
答:沒有,我是因為、因為愛簽、我說要不然我簽我給你們、我給你們...。
問:(我不知道這樣算經營啦,嗯,是不是)。
答:我這有算經營嗎?問:妳算吃牌啦。
答:我不知道...。
問:妳不知道這樣是經營六合彩賭博啦?答:我不知道,那不是啦。
問:沒關係,不知道。啊妳是哪時候開始、開始做這個的?答:1月28日。
問:沒有啦,我說妳、妳經營這個六合彩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啦
?答:就1月份咧啊。
問:1月份開始的是嗎?答:嘿啦、嘿啦。
問:在什麼地方做?答:在這、榮興街這。
問:潭子市、臺、臺中市潭子區。
答○○○區○○街○○巷○號2樓。
問:啊在這給什麼人簽牌?答:啊?問:妳給什麼人簽牌?答:朋友而已啦。
問:朋友?答:嘿啦。
問:賭客朋友啦。
答:幾個而已啦。
問:簽什麼?答:六合彩啦。
問:六合彩,香港的?答:嘿啦。
問:警方提示,妳等一下看這一張,這給妳看一下,警方提示,查扣簽單上名稱諸如白色簽單內寫有亞蓁字樣。
答:嗯。
問:及39、04、40、03、30。
答:嗯嗯。
問:2X50元及3X50元。
答:嗯嗯。
問:這、這是什麼意思?答:就是1個2星50、3星50這樣而已。
問:亞蓁的部分是什麼意思?答:這一個人、人家要給我寫的啦。
問:嘿,簽單...。
答:那個人簽的啦。
問:亞蓁是妳本人?答:嘿啦,他給我...。
問:這是今天的嗎?答:嘿啦,他說他要給我寫的。
問:人家要給妳寫的就對了?答:嘿啦。
問:39、04、40、03乘以2X50、3X50?答:這就是2星50、3星50這樣而已。
問:這裡的號碼簽起來是簽2星50、3星50就對了?答:嘿啦,這樣而已啦。
問:今天的嘛?答:嘿啦、嘿啦。
問:啊上面還有,簽單上面有寫1月28日、特別號、號碼
04、09、40各100,2、3星50,1月30日特別號49、
48、31,各、各50(各、各)?答:嘿啦,都50、100而已。
問:2月4日特別號31、48、49各50,103年2月6日特別號31、4
8、49、04、40各100,103年2月11日星期二今天寫有02、
32、42、10、30、40及17尾、24、29、清670、共579等阿拉伯數字。
答:嗯。
問:代表什麼意思?答:570嗯。
問:不是,我先要問妳的就是1月28日、特別號、這1月28日是
代表什麼?答:就是日期啊。
問:日期?答:嘿啊。
問:簽注日期?答:嘿啦。
問:特別號號碼04、09、40各100,這是什麼意思?答:就100元,要寫100元。
問:就是這裡的號碼簽特別號100元?答:嘿啦,嘿啦。
問:啊2、3星50。
答:嘿啦。
問:是代表什麼?答:就2、3星50這樣。
問:簽50?答:嘿啦。
問:103年2月11日星期二今天,簽單內寫有的號碼代表什麼
?答:號碼?問:2月11日它那個籤詩上面有寫那個、那個?答:沒有啦,那個人家那個、我們給人家那個買籤詩,人家、人家說今天會開、會開、預測號碼這樣。
問:喔,預測今天會開的號碼。
答:嘿啦、嘿啦,那個預測今天會開的號碼。
問:上面還有、簽單裡面還有清670,那個是什麼意思?答:那個是清楚的清。
問:是、是什麼人跟妳清楚?答:嘿啦,就人家、人家給我寫、啊清楚啊錢給我這樣。
問:就是賭腳、賭客跟妳結清的賭資?答:嘿啦、嘿啦、嘿啦。
問:啊共570咧?答:570啦,我們用570而已。
問:那是什麼人的570?答:人家、人家簽的一共570。
問:喔,就是賭客跟妳簽的總金額570就對了。
答:嘿啦、嘿啦。
問:啊妳、大、大部分的賭客都跟妳簽多少到多少?答:都近1,000而已。
問:不是啦。
答:1,000元以內而已。
問:不是啦,一次一支號碼都簽幾元、幾元到幾元?答:一支都有時候只有10元、10元而已。
問:最少10塊。
答:嘿啊。
問:最多咧?答:100而已啦。
問:就是10到100元不等啦。
答:嘿啦、嘿啦。
問:啊簽的金額大或小?答:小啦,都很小、很小啦。
問:簽注金額很小?答:嘿啊,有時候都、有時候都只有幾百元,有時候最多就1,000多元而已。
問:我們警察搜索過程中,妳有沒有全程在場?答:有啊有。
問:有全程?答:嗯。
問:啊妳有沒有什麼財物損失?家裡?答:沒有啊。
問:沒有?答:沒有、沒有。
問:香港六合彩的開獎依據為何?妳是從哪裡得到這個消息的
?開獎的號碼啊?答:喔,那個看第四臺的。
問:電視第四臺?答:嗯。
問:從電視第四臺。啊比如說妳、妳的倍數怎麼算?答:倍數喔?問:嘿,2、3星、特別號那個倍數啊?答:如果是10元、10元、倍數喔,它如果10元...。
問:10元2星多少?幾倍?答:它就570而已、570啦。
問:幾倍?答:我不會算。
問:57倍嘛。
答:它如果10元中了就570、570元。
問:啊3、3、3星咧、3星?答:5700啦。
問:570倍?答:嗯。(點頭)問:5700元。
答:嗯。
問:新臺幣?答:嗯。(點頭)問:特別號咧?答:特別號3600。
問:一支就一支3600啦?答:嘿啦、嘿啦。
問:妳如何賺賠?答:賺賠,啊我就賺、賺、賺到15元而已啊。
問:不是啦,就是賭客跟妳、跟妳簽的時候,妳賺還是、還是
賠怎麼用?答:他如果有中,有中就、比如說他如果、他如果寫、寫570啦。
問:嗯。
答:啊如果中、中570,我就ㄗㄨㄣ、ㄉㄨ、ㄎㄧˋ。
問:賭客簽中號碼時,是不是依妳剛才說的倍數賠償?答:嘿啦、嘿啦。
問:就是妳剛才說的這個,10元、570元?答:嘿啦、嘿啦。
問:啊中2星570元、中3星570、5700元?答:嘿啦,我來賠、我來賠。
問:啊中特別號3600啦?答:嘿啦。
問:對嗎?答:嗯。到後來都不曾中過。
問:啊沒簽中咧?答:沒中就我賺的。
問:賭金都歸妳所有嘛?答:嘿啦。一期都差不多有時候近1,000元以內而已。問:妳大部分都收、一支牌都收幾元比較多?答:都10元啊、10、一支牌10元、100元、50元這樣啊。
問:10元、20元、50元?答:嘿啦。
問:還有100元?答:嘿啦。
問:(及100元)。
答:100比較少,都...。
問:妳賭大還是賭小?答:很小啦。
問:很小。不敢賭大?答:沒有啦。
問:啊妳號碼是依據什麼?開出來號碼是依據哪裡去對獎的?答:對獎就第四臺啊。
問:嘿,啊那、那是什麼地方的?答:啊,那我不知道,它那個電視做出來的,我哪知道。
問:是香港六合彩嗎?答:嘿啦。
問:啊它哪時候、它開獎日期都哪時候?答:開獎日喔,開獎那個日期、禮拜二、禮拜四、禮拜六這樣。
問:差不多幾點開獎?答:嗯都9點半左右這樣。
問:(二、四、六晚上21點30分)都9點半開?答:嗯。
問:啊妳的賭客都怎樣跟妳簽牌的?答:都有人打電話啦。
問:有人打電話?答:嗯。啊不過2、3個而已。
問:啊打手機嗎?答:嘿啦,用手機。
問:再來咧?答:再來有、有一、一個、一個來我家而已啦。
問:來妳家簽?答:嘿啦。
問:妳家住址咧?答:榮興街20、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
問:有人去家裡簽、有人用手機打給妳簽啦ㄏㄡ?答:一個、兩個而已啦,兩、三個而已。
問:妳為什麼要經營這六合彩簽賭?答:我就沒工作,沒工作。
問:再來咧?答:我也是說、這也是一月份才開始做而已,是說這樣吃牌這樣吃了可以...。
問:妳為什麼要做六合彩?答:就艱苦啊。
問:為什麼要冒險?答:沒有,我5、60歲,我找不到工作啊,啊身體又不好啊,
外面都找不到工作可以做啊,人家嫌我太多歲不讓我做啦。
問:房子咧?答:啊?問:房子咧?房子是?答:房子是跟人家租的。
問:就是那、妳的意思是不是說妳要租房子、要顧小孩。
答:嘿啦、嘿啦。
問:妳經濟不好?答:嘿啦。啊這次就是說管理費沒辦法給人就想說吃一吃看能不能來繳管理費。
問:(因為大樓管理費)。
答:嘿啊。
問:(繳不出來)。
答:不然你可以去問我們管理費有沒有繳,我們管理費也還沒
有繳啊,管理費本來上個月初就要繳了啊,本來1月5日、1月5日就要繳了啊。
問:(因為大樓管理費繳不出來)。
答:嘿啊。
問:所以想要經營六合彩可以賺一些貼補家用?答:嘿啦。
問:是不是這樣?答:嘿啦、嘿啦。
問:(貼補家用及繳、及繳管理費)。
答:我們管理費也還沒繳啊。
問:啊妳現在有工作嗎?答:沒有啦。
問:沒有啦、沒有啦。
答:就是沒工作。
問:妳就是要做這個吃牌經營六合彩賺一些生活費,是不是這
樣?答:嘿啊,我就是女兒有憂鬱症,要顧女兒啊。
問:妳一期差不多可以收多少賭金?答:都1,000元以內而已。
問:1,000元左右啦?答:嘿啊。
問:香港六合彩多久開、開獎一次?答:禮拜二、禮拜四、禮拜六。
問:一個禮拜開幾次?答:3次。
問:都、都幾點開獎?答:9點半。
問:9點半。妳經營六合彩到現在差不多經營幾期了?答:嗯,1月份、我、我1月、我1月15日那時候才開始做而已,1月份15日才開始做。
問:沒有啦,啊幾期啦?答:不知道。(搖頭)問:差不多15期嘛,是嗎?答:有到、有到15期嗎?問:一禮拜3期啊,一個月...。
答:一個月...。
問:一個月就12期啊。
答:嘿,12期。
問:現在到11日了,也差不多3期、9期、啊開15期左右。
答:嗯嗯。
問:對啦?答:對啦。
問:幾期?答:差不多15、10、10多期對啦。
問:妳每、每期獲利可以獲利多少錢?答:都也、有時候2、300。
問:幾百啦?答:2、300塊而已,啊有時候1,000元,有400,有時候400。
問:多少?答:400。
問:大約400?答:嘿。400元左右,400。
問:妳400元都作何用途?答:可以買菜啊。
問:貼補家用?答:嘿啦。我想說要慢慢省起來啊...。
問:15期、做15期啦,妳現在每期差不多獲利400元,妳到現
在總共獲利多少錢?答:差不多6,000。
問:6,000?答:我就想說管理費、要、要繳管理費,要5,000多,4,000多。
問:啊妳這賭博有穩贏嗎?答:啊,沒有啦,沒有穩贏啦。
問:有輸有贏?答:嘿啊,有時候也要給人家中啊。
問:人家中的時候妳也要賠錢嘛?答:嘿啊,也要賠錢。
問:也要賠錢嘛?答:嗯嗯。啊都寫10元的,沒有100多元的。
問:妳經營這個地下六合彩簽賭站有沒有跟其他的人共同經營
?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都沒有。
問:有其他的人嗎?答:那只有一點點而已,怎麼有其他的人。(笑)問:啊意思就是都妳自己一個人做就對了?答:嘿啊,那只有一點點錢而已。
問:啊有其他合夥人嗎?答:沒有、沒有,都沒有、都沒有、都沒有。
問:沒有?答:嘿啊,我自己一個人。
問:啊妳是、妳知道說經營這地下六合彩簽注站是違法的嗎?
知道嗎?答:我不知道啦。
問:不知道?答:我不知道啦,我不懂,我想說給人家吃牌沒關係,我哪知道,我想說他們就愛簽,我就給它吃下來這樣。
問:(我想說給賭客吃)。
答:我想說吃牌沒關係。
問:(給賭客吃牌沒有關係)。
答:我也不知道,我傻傻的、如果知道我就不要了。
問:(吃牌、吃牌對賭)。
答:我如果知道我也不要了,如果知道也不要了。
問:(沒有關係,下面我看,刪掉,牌,對)啊妳是否同意隨
、隨案檢送至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案情?答:嗯。(點頭)問:同意嗎?答:嘿,同意。
問:啊妳以上所說是否實在?答:實在。
問:(警方於103年2月11日21時30分起執行搜索、持搜索票執
行搜索,至何時結束離開,21點30分起執行、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我們警察去妳們那裡,9點半進去執行搜索,到哪時候離開結束?答:到22點10分。
問:哪時候?民國幾年?答:就2月、民國、民國1、103年2月11到22點10分。
問:103年2月11日22點10分結束?答:嘿。
問:妳上面所說的都有實在嗎?答:有啦。
問:有啦。啊妳有什麼補充的意見嗎?答:沒有啦。
問:補充意見啊?答:(搖頭)問:沒有?答:(點頭)補充就是說我說我現在知道這吃牌我以後不會做
了,以後不會給人家吃牌了,我是朋友、朋友有在簽,我說要不然你們跟我寫,我給你們吃起來這樣,因為你們輸贏很少的嘛,他們輸贏很少,啊如果...。
問:妳的意思是說我知道、我知道違法,以後不會...。
答:我現在才知道,嘿啊。
問:我現在知道是違法的,我以後不會再跟人家...。
答:吃牌。
問:吃牌。
答:都不會了。
問:希望檢察官可以給妳機會啦是嗎?答:嘿啦。
問:好。上開筆錄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誤後始簽名捺印,受詢問
人妳什麼大名?答:蔡亞蓁。
問:詢問人警員 楊泰興 。訊畢時間現在是103年2月11日的凌晨2月12日凌晨0點23分,現在訊畢時間。
答:(點頭)----------------------------------------------------上開警詢製作之過程係連續錄音錄影,並無中斷,且為一問一答之方式為之;錄影畫面影像清晰,清楚詳細看到被告面部表情。畫面顯示被告警詢時之精神狀態並沒有顯露疲憊的情形,應答從容通暢,語氣平和,警方也無要求被告要承認,也沒有說不承認就一定會被關等情,有卷附之警詢光碟及本院當庭勘驗光碟並作成上開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2至41頁反面)。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並無任何員警有對其施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供之情形。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先辯稱:警員有逼伊承認,說不承認一定會被關,伊會怕才承認云云。然經本院傳喚承辦員警即證人楊泰興到庭接受詰問並與被告對質後,被告復改稱:證人楊泰興沒有說被關(見本院卷第23頁、41頁反面),足見被告先辯以員警恫嚇其不承認會被關云云,顯已不實。另被告再辯稱:上開於警詢之勘驗筆錄內容均是員警在警局教伊如何說的云云。惟據證人楊泰興證稱:其等前往被告住處搜索時,被告一開始並沒有承認,當時有問被告,被告說查扣到的簽單是自已簽好玩的,其等因為發現有可疑,認為被告應有經營六合彩簽賭,所以才將被告帶回派出所;在警車上時,其有跟被告說查扣的簽單上有號碼、日期、付清之類的文字,應該是有在與賭客對賭的情形,被告可能知道理虧,所以就承認;被告在車上一直問罰金的問題,問其會如何處理,其說賭博罪的話,就要依送地檢署,至於坦承是被告自己坦承,其沒有教導被告要如何應訊才不會被關,其只是講辦賭博案件的經驗,被告有問罰金怎麼樣,其說賭博案一般都罰金比較多,至怎麼判,不是其能決定,其沒有要被告承認;到派出所後,其將搜扣到的資料備好,影印好,然後到偵訊室做筆錄,到警局後至做筆錄前,其並沒有再跟被告對話,同事有去了解案情,其他同事與被告間之對話其不清楚;一開始做筆錄後,被告就坦承她有讓賭客簽賭,經營六合彩的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2頁反面至43頁、44至45頁),衡以證人楊泰興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與被告並無恩怨仇隙,尚無強令被告認罪之動機。再者,於被告詢問本件會如何處理及關於罰金等問題時,縱或證人楊泰興曾有依據其承辦賭博案件之經驗,向被告告知如坦承犯行,可能會輕判等語,然此乃承辦員警向被告分析承認或否認犯罪之利害關係,被告乃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應能自行評估風險,而決定承認或否認犯行,自難據此即認證人楊泰興有逼迫被告承認之情形。此外,被告復辯稱:上開警詢筆錄記載之內容都是警察教伊的。惟觀之上揭警詢過程,時間長達26分52秒,製作警詢過程全程錄影,未曾中斷,並採一問一答方式為之;且本件並無員警事先製作好筆錄要被告照筆錄回答之情形,有證人楊泰興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且於勘驗上開警詢光碟時即可知,於警員即證人楊泰興提問時,被告幾乎毫無猶豫,也未多加思索,即自發自主地回答問題,且在詢問過程中,尚有被告偶有推諉不知其所為是否屬經營六合彩賭博、或反問員警:「我給人家吃牌,那算有經營嗎?」等語,益徵被告於警詢所為之陳述,應係出於其真意而為,並無被告所稱是員警教導或暗示被告應如何陳述之情形。且被告在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詢問時,亦坦承有以手機或電話或朋友到伊居處下注簽賭,經營六合彩簽賭等語,與被告於警詢所述相符,然被告並未說明檢察官有何對其不法取供之情形,自難僅以被告辯稱:因為伊會怕云云,即認被告於偵查中有何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法取供之情形。是以被告辯稱本件其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均係員警逼伊承認云云,並不足採。綜上,本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並無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為,而係出於被告之任意性所為,且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二、又本件原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接獲民眾檢舉綽號「 阿富姨 」之「欽盧來富」於住居所有經營六合彩簽賭之情形,該分局遂向本院申請核發索搜票,並經本院核發103年度聲搜字第523號搜索票在案,搜索票所載受搜索人為「欽盧來富」,所載搜索處所有二處,一為「欽盧來富」之戶籍址(即被告之現居地):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另一處所則為「欽盧來富」之居所地:臺中市○○區○○街○○號5樓;應扣押物載明:搜索與六合彩賭博相關之監視器、傳真機、答錄機、六合彩下注簽單、簽單總表、帳冊總表、電話簿、電腦等證物;嗣員警於103年2月11日9時30分許,持上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執行搜索時,並在該處所搜扣得六合彩簽注單12張,被告於當場承認該12張六合彩簽注單為伊所有等情,有上開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六合彩簽注單12張及本院調取103年度聲搜字第523號卷宗足憑。本件員警所持之搜索票上,固記載受搜索人為「欽盧來富」,並非被告,然本件搜索處所即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確與搜索票上記載之搜索處所相符,員警於於上址執行搜索時,有出示搜索票,並表明警察身分及執行搜索之意,並由被告打開大門讓員警入內執行搜索等情,有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4頁),足見本件員警之搜索並未逾搜索票記載範圍,尚無違法搜索之情事,於該處所扣得之上開六合彩簽注單乃合法搜索取得之證物,自得作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以下引之為本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然且經檢察官、被告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四、卷附之扣案物照片,並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核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如執行公務之人員違法取證及偽、變造取證),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從103年1月份開始,在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有給幾個朋友簽香港六合彩;簽1支10元至100元不等,如中2星是57倍、中3星是570倍、特別號是3600;開獎日是每星期二、四、六;賭客都是用手機打電話或到伊上開居處簽牌;簽注單上的號碼是賭客下注的號碼記載「清」,是賭客跟伊結清的賭資;因為伊沒有工作,身體又不好,沒錢繳管理費,所以想經營六合彩賺一些錢貼補家用,至查獲止,約獲利6000元等語,及在偵查中供稱:伊是從103年1月初,在榮興街住處開始經營,伊是手機或電話接受下注,有時朋友會到伊住處下注,每注10至100元,每期賭金約1000元,每期獲利約400多元,賭博方式是香港六合彩開獎號嗎,伊是與賭客對賭;扣案之簽注單是伊所有供賭博用,伊是一個人經營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3至41頁、偵查卷第8頁),並有員警持本院103年度聲搜字523號搜索票至被告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扣得之被告所有之簽注單12張、扣案物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證(見警卷第9至19頁、22至28頁),核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卷證相符,應屬真實。被告事後雖在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並一改前詞辯稱:伊並沒有經營六合彩簽賭,是警察要伊承認,扣案之簽注單是伊向組頭簽牌;另外簽注單上記載名字及數字,是伊聽電台廣播,這些人在電台上報明牌,伊把它記下來云云。然本件承辦員警並無逼迫被告承認等情,業如前所述;本院並請被告提出其確向他人簽賭之該人姓名、連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以供查證,然據被告稱:該人已搬走了,電話也變空號等語,即無從查證被告所辯為真。此外,依據卷附之簽注單上所載,於「招財」、「二淑公」、「川伯」」「全」、「柯」、「 蔡總 」等姓名旁有均有一排2位或3位之數字(見警卷第17頁),核與被告供稱,其有供賭客簽注二星、三星等情相符,雖被告辯稱:那是伊自己簽牌,伊聽到電台有人報明牌後所為之記錄云云。然而,倘若係自己簽牌,因聽到電台之明牌消息而將明牌紀錄下來,重點應該在於明牌號碼,所記載者只需要號碼即可,究係何人報明牌,實無干係,被告辯稱其係將報明牌之人之姓名記載其上,顯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
二、綜上,被告於警、偵訊均已供述其確有提供賭客簽賭六合彩,且其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其於事後更異其詞,然所為辯解,違於常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並不足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但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次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之利益;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藉此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9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行為人只要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並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因其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即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及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蔡亞蓁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3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2月11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之普通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舉措,係基於同一整體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以一罪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以一行為觸犯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簽注單1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被告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並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及諭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2張應予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其並無賭博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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