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原名 蕭卉湘 .被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