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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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蔡榮澤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