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34、4435號聲請人即被告 丁心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案件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次期日之案號為105年度審訴字第1482號,嗣改分為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106年10月27日及107年4月3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法院卷宗內之筆錄存有多項重要錯誤,請法官同意申購法庭發音光碟,否則重要筆錄錯誤,如何審理?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申購(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33號103年10月16日、103年度偵字第593號103年3月25日及104年度偵字第1465號104年2月5日錄音光碟;(二)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82號(按該案號嗣改為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105年11月15日、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106年10月27日及107年4月3日錄音光碟;暨本院民事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919號104年1月28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准許部分: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查聲請人即為本案被告,其聲請交付本案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案件民國105年11月15日(按本次期日之案號原為105年度審訴字第1482號,嗣改分為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106年10月27日及107年4月3日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核對筆錄內容與錄音光碟是否一致,以為審判之準備,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駁回(不准許)部分:
(一)按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項規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依該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不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檢察官偵查中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是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33號103年10月16日、103年度偵字第593號103年3月25日及104年度偵字第1465號104年2月5日錄音光碟部分,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至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事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919號104年1月28日錄音光碟部分,雖為本院之訴訟事件,惟係民事庭審理,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承辦該事件之法院(法官)較為明瞭,自應向審理該案件之民事庭法院(法官)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誣告刑事案件)聲請,尚有未洽,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0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