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李明達
李明龍 被告 羅祺綸
羅華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064,
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編│地號│公告土地│面積(㎡)│原告應有│價額│││出礦坑段)│/㎡)││││├─┼────────┼────┼─────┼────┼──────┤│1│350│200│93,975│1/3│6,265,000元│├─┼────────┼────┼─────┼────┼──────┤│2│350-36│200│11,987│1/3│799,133元│├─┴────────┴────┴─────┴────┴──────┤│合計:7,064,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