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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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陸冠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