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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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