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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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杜金枝 被告 陳福祥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被告陳福祥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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