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42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丁心玉
       蘇明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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