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何浩鈞 被告 段易任
許濟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263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