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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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上訴人甲男原審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7號),由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甲男(代號00000000000A,即未滿14歲之被害人A女<姓名詳卷>之父),因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14日,由其原審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黃斯偉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