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司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麗姿 等間確認抵押權無效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麗姿(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將名下財產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他人而疑有擔保債權不存在之疑慮,爰
聲明確認相對人等間所設定之抵押權應屬無效,並聲請就此
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
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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