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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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均應予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準用此更正之規定。再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固記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惟以書類內容可知其性質上實為刑事裁定,而非刑事判決,是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