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存明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何時發生中風之病症?發生中風病症前,每月計程車收入金額為何?
二、支出明細所列之水、電及瓦斯費是否有與前配偶共同分擔?
三、如已無法駕駛計程車,為何尚須支出每月新臺幣2,000元之交通費用?如何有駕駛計程車,請提出每月營利所得金額?
四、請說明生活日用品雜支之明細或相關資料。
五、醫療費用中何以提出 黃許雪女 之醫療費用收據?
六、每月支出之勞、健保費用證明?
七、每月領取之中低收入、勞健保減免金額?
八、請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