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金榮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榮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金榮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0時25分許到案執行,並於同年月8日、同年月11日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住居所,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仍均無所獲等情,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