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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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2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9月2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3年11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上訴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已於94年3月2日登報為公示送達,於94年3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