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上訴人乙○○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2年度訴字第440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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