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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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叡原名林明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 林伯叡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柏叡」。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即明。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林伯叡」之記載,均為「林柏叡」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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