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並與不予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二年二月間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不予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