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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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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