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34號聲請人 謝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