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87號聲請人朝代世貿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唐妹 代理人 于毓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際佛光會中│華南商業銀│105年5月15日│169,294元│KD0000000│││華總會星雲│行復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