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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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3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即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被告 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四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第2行「於民國105年4月4日邀同」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4月28日邀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