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交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交簡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志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之「15時許」應更正為「下午
3時許起至4時30分許止」。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測得」應更正為「於同日下午9時11分許測得」。
㈢證據名稱另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顯見其漠視交通安全,對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危害,兼衡其於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緩起訴期間再犯本罪,足見其無視法令禁制,未能確實反思悔悟,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承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0頁、第15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835號被告謝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志忠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19日起至107年7月18日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之107年6月9日15時許,在苗栗某工地飲用啤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5分許,行經苗栗縣○○市○○里○○○○鄰0○0號前處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志忠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該酒測器之檢定合格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為真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檢察官陳宗豪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月珠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