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081號原告 張媛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瑀繁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七份,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