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張育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羽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