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4,000元,及暨自98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9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玉蘭於民國95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34,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