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羅睿恩 即翊全行被告 吳有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即以原告主張排除執行力之標的物價值為準,系爭標的價值依原告提出99年
7月16日讓渡書上載買賣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伍正嫻

更多裁判書